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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