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由国务院任免。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