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198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