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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