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卫生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卫生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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