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卫生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卫生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是:
(一)国境口岸和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生活服务单位以及候船、候车、候机厅(室)应当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并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二)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啮齿动物、病媒昆虫,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仓库、货场必须具有防鼠设施;
(三)国境口岸的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国境口岸环境整洁卫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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