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三十四条 对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以后,检疫医师应当按照检疫结果立即签发出境检疫证,如果因卫生处理不能按原定时间启航,应当及时通知港务监督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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