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三十五条 对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以后,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该船舶必须重新实施出境检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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