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七条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
(二)出发站、经停站;
(三)机组和旅客人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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