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八条 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如果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
(二)出发站、经停站;
(三)机组和旅客人数;
(四)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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