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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