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对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邮包进行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时,邮政部门应予配合。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邮政部门不得运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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