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口岸和停留在口岸的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病媒生物的防除;
(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三)监督固体、液体废弃物和船舶压舱水的处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卫生监督职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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