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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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根据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海关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风险管理、科学施策、高效处置的原则,健全常态和应急相结合的口岸传...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海关依法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水平。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加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检疫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九条 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以下统称货物、物品),应...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十条 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分别在最先到达的口岸和最后离开的口岸接受检疫查验;货物、物...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十一条 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十二条 海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查验结果,对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现场防控...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十三条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十四条 海关可以登临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疫查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电讯方式进行检疫查验。
除避险等紧急情...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十五条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必要时,海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十六条 海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查验结果,对没有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或者已经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交通运输工具,签...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十七条 已经实施检疫查验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口岸停留期间,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死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十八条 海关对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不实施检疫查验,但有证据表明该交通运输工具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除外。
过境...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十九条 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二十条 对有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货物、物品,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卫生处理完成前,相关货物...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二十一条 托运尸体、骸骨进境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经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境出...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二十二条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除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二十三条 海关根据检疫查验需要,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查询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的相关...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十七条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跨境传播传染病监测制度,制定口岸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海...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二十六条 各地海关应当按照口岸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结合对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实施检疫...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二十七条 各地海关发现传染病,应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同时向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互相通报传染病相关信息。
...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二十九条 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外传染病监测情况,对境外传染病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相关风险提示信息。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口岸和停留在口岸的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口岸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相关卫生制度,保证口岸卫生状况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口岸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海关依法实施卫生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三条 海关实施卫生监督,发现口岸或者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在边境地区的往来,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在边境指定地区的临...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57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经国务院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采取本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口岸所在地县级以...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体系。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国境卫生检疫日常工作和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
国境卫生检疫...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推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和信息化成...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海关应当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技术机构建设,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海关应当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未经检疫审批...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使用买卖、出借或者伪造、变造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关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检疫查验,是指对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尸体、骸骨等采...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从口岸以外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卫生检疫,我...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对有关口岸的卫生检疫措施作出便利化安排。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和装备物资进境出境的卫生检疫工作,依照本法和国...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