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体系。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纳入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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