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口岸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口岸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