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经国务院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员实施采样检验;
(二)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境出境;
(三)指定进境出境口岸;
(四)暂时关闭有关口岸或者暂停有关口岸部分功能;
(五)暂时封锁有关国境;
(六)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事先公布。
(一)对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员实施采样检验;
(二)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境出境;
(三)指定进境出境口岸;
(四)暂时关闭有关口岸或者暂停有关口岸部分功能;
(五)暂时封锁有关国境;
(六)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事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