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海关应当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持续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
海关应当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持续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