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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