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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