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