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