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