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