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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