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使用买卖、出借或者伪造、变造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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