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使用买卖、出借或者伪造、变造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