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关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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