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未经检疫审批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格擅自进境出境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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