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口岸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海关依法实施卫生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的,无需另行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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