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三条 海关实施卫生监督,发现口岸或者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必要时要求其实施卫生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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