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章 检疫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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