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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