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在边境地区的往来,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在边境指定地区的临时往来,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入境、出境检疫,依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