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