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