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三条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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