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法律 发布:2015-12-27 共 21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一条 为了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二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和授予,适用本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三条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国家设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四条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九条 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条 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一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杰出事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三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四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妥善保管勋章、奖章及证书。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五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六条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人士,本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国家勋章、国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七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国家给予的荣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国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八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九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