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五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