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四条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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