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