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三章 国家情报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三章 国家情报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或者与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人员因协助国家情报工作,其本人或者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营救。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