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