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