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