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