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