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