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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