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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