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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